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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激发国企活力的新引擎
来源 Source:麦肯咨询        日期 Date:2023-06-01        点击 Hits:1779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水平,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指导这些在国企改革中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率先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什么是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一个目标利润,如果企业实际利润超过了这个目标利润,就把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核心骨干人才。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作为一个有效的激励途径,通过建立差异化,有挑战性的薪酬分配权利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设定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利润,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效率和效益;通过向核心骨干人才提供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与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归属感,促进他们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其次,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薪酬激励与业绩挂钩的问题。传统的薪酬激励方式往往只考虑短期内的经营成果,忽视了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或者只考虑个人或部门的绩效表现,忽视了整体或协同效应。这样容易导致短视行为、过度激励或不足激励等问题。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则是以增量激励为牵引,以目标利润为约束,以超额利润为计算标准,以核心骨干人才为激励对象,实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个人与整体相协调、短期与长期相结合。

       再次,可以突出鼓励科技创新和推动改革的导向。在“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很高。科技创新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在确定激励对象时,重点将科研技术骨干纳入激励范围;在核定超额利润时,鼓励科技型企业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在激励分配时,提出重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等方面。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与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导向。

       此外,“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本身就肩负着率先突破、示范带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不仅适用于这些特定类型的企业,也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参照操作指引积极推进。同时,《操作指引》也赋予了这些企业更大的改革空间和自主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鼓励这些企业大胆探索创新、因企施策。通过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也有力推动了这些企业开展综合性改革,在岗位体系、薪酬激励体系、业绩考核体系、法人治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 

       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操作过程中需具备:

1、需要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性,建立完善的岗位体系、薪酬激励体系、业绩考核体系等基础设施,避免内部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2、需要企业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和提取比例,平衡股东、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激励过度或不足。

3、需要企业有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适应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调整激励对象和激励水平,保持激励机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实施要确定:

1、确定推行资格。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只有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并且具备良好的管理基础和经营业绩的企业才能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2、确定激励对象。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非全员化、非福利化、非普惠化地确定激励对象,重点围绕建立选人标准,按照先定骨干岗位再定骨干人才两步骤开展。

3、确定目标利润。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综合考虑战略规划、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目标利润,并保持一定的挑战性。

4、确定提取比例。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在不影响股东权益、税收政策执行、资本金补充等方面前提下,按照市场导向、增量激励原则确定提取比例,并结合不同层级、岗位、贡献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分配。

5、确定管理监督。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内外部监督检查,确保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运行规范有效。 

        在这场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中,深圳综改试验先行先试,起到了示范作用。如深创投 1999 年成立之初,经当时市长办公会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讨论通过公司员工绩效工资为利润总额的 8% ( 2005 年实行三项制度改革时,将绩效工资修改为净利润的 8% ) ; 2009 年由深圳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公司投资经理可以计提项目净收益的 2% 作为项目绩效工资。2016 年深圳市国资委和其他各股东协调同意,深创投全员绩效工资从税后净利润 8% 提高到 10% ; 投资经理项目奖励从项目净收益的 2% 提高到 4% ,同时将项目亏损罚金从实际损失的 1% 提高到 2% ; 团队需承担项目投资额 1% 强制跟投。用制度强化代理人和委托人共同体意识。深创投对利润分配权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方式,形成做强做优做大的强大向心力。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一种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广泛适用性和良好可操作性。通过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可以实现股东、管理层和员工之间的利益联结、目标一致、共同成长。期待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照操作指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并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创新完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律、积累经验、形成模式,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