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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多元化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来源 Source:作者:甘伟强        日期 Date:2022-10-11        点击 Hits:2059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和某些关键性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数次的改革,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但在公司治理方面,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某些弊端,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弱化、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等各个方面。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问题的根源主要存在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政企并未完全分开、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完善、国有企业原有治理模式的惯性效应等各个方面。目前,国家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股权的多元化,为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提供了契机。

一、股权多元化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关系分析

(一)股权多元化可以破除当前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困局

       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根源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过于强调国有股权的绝对控股。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革,成为解决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一股独大”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股权多元化,主要表现为股权主体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对于国有企业股权主体的多元化,应当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其他非国有法人、企业职工、其他个人投资者等,通过直接引入不同性质的股东,改变国有企业单一国有股东的现状。对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应当考虑在引入不用性质的股东之后,合理降低国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对不属于关乎国家战略安全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考虑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改革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甚至是国有资本参股,使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趋于更加合理。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更具开放性、多元性、包容性,从而使董事会、监事会成为一池活水,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集体决策机制,这既能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的创造力和对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监督作用,也能让公司决策更加科学、可行,使国有企业各股东之间的权力相互制衡,减少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

(二)股权多元化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人选都要通过各级的国资委任命或者提名,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浓重的行政主导的色彩。很容易导致行政力量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缺乏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独立运营的治理环境。要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应当改变当前存在的“政府指导型”模式,达到以市场化要求为指导,而股权多元化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股权多元化能使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走向市场化。由于非国有股东的存在,实现股权多元化后的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也将会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由于不同性质的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职业经理人自然就成为平衡各方股东利益的有效纽带。职业经理人制度将会逐渐成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产生方式,通过市场化的选拔,能者上,不能者下,实现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流动,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原有的“政府指导”的烙印将会慢慢被消除。第二,股权多元化能使国有企业的议事机制走向市场化。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而在以往,国有企业身上背负着沉重的行政性负担,导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受到的行政干预也比较多。有些重大决策事项虽然通过了董事会、经理层的集体表决,但实际上这些重大决策事项常常是执行政府的意志,集体表决只是走过场的形式而已。多元化的股东组成,使政府的行政性指令在国有企业里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国有企业在对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的时候,就必须征得所有股东的大多数同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就必须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集体表决,这才是符合市场化发展的公司议事机制。

(三)股权多元化可以完善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1)能增强股东间的相互监督。在以往单一国有股东的期间,国有独资企业常常会遇到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通过引入不同性质的股东之后,使股东之间发生“鲶鱼效应”的作用,各股东的职权与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解决国有产权所有者主体虚置的问题。

       (2)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在国有企业引入不同性质的股东后,中小股东便拥有了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中小股东运用手中的投票权,通过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有利于使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在组成上将趋向于合理化,加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运作、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等的监督作用,切实保护国有企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股权多元化后的国有企业,其监事会的成员在组成上也将必然会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来自不同性质股东提名的监事,代表的是不同股东的利益,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行使监事职权的过程中将会更加的尽职尽责。

(四)股权多元化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的提高

       依笔者之见,股权多元化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股权多元化能增强行业的竞争性,促进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对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考虑进行相对控股甚至退出控股地位,通过引入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等股东,通过这些股东带来更多竞争的理念和经验,使国有企业更多地参与到行业竞争中去,接受行业竞争的洗礼,增强行业的竞争性,从而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提升经营业绩。二是,打破了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原有的行政化模式,引入了更多市场化的模式。不同性质的股东进入到国有企业之后,能够给国有企业注入更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通过不断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国有企业从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式增长转变,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经营业绩的提升。

二、国有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的途径

(一)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

       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当前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时候,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选择合适的引进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主要包括有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国有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时候,应当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与自身经营发展相适应的方式。

      (2)加强对合作对象的甄选。国有企业在选择战略投资者的时候,应注重对合作对象的甄别,防止“合作过路客”、“搭便车者”的出现。

      (3)推进内部机制的完善。在引进战略投资者之后,国有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利益分配和风险防范与分担等机制,防止出现只做股东、不管经营的问题。

(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实现股权多元化

       民营资本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引入民营资本进入到国有企业中去,不仅能使国有企业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而且也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资本要进入国有企业,有很多种方式可以选择,民营资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出资入股、收购国有企业股权、认购国有企业发行的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国有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国有企业在引入民营资本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努力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允许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股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应当允许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方式出资。

      (3)在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安排、稳步推进,既要防止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又要切实维护企业所有出资人的权益。

(三)完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实现股权多元化

       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的经营者在一定年限内和一定的条件下取得公司一定的股权的权利的激励方法。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能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从而实现国有企业股东的多元化。股权激励,使国有企业经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联系起来,激励公司的经营者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采取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方式。国有企业在具体实施时,应当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实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股权多元化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是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员工持股计划能促进国有企业建立更加清晰的产权结构,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激发国有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员工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熟悉,推进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员工作为企业内部信息的知情者,比企业的“外部人”有着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可以对公司的治理进行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督,从而帮助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