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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0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初步统计了一下,在我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直接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题元素的,就有3篇。而标题上没有体现,在内容方面涉及的,那就多了去了。
今天介绍第一篇。标题已经清晰地表明我的观点,混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我最不放心,或者说最警惕的,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我认为,混改搞得不好,很可能成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个豁口。
十八大以后,所谓的市场派(见《市场派的底牌,我早就看到了——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十八》),在理论上已不可能形成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正面攻击的杀伤力,混改却成为在实践上推行渐进式私有化的可能。因为国资系统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清晰的底线,而国企领导人大都有可能对混改而来的个人持股有所期冀。因此,彼方集中火力于此,一旦突破,将成溃堤之势,一泻千里。于是,本人对混改这一主题的研究发声最为密集,所持观点最为明确。
我所发表的3篇关于混改目的在于完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文章,都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2013年11月),颁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文件之前(2015年9月)。之后,至今,本人的基本观点并无动摇,反而日益坚定,并推出关于混改准确定义、对混改实施综合评价等研究成果(在后续“再评论”文章中会涉及)。
现在看来,可以十分自信地说:在混改这一理论与实践领域,本人尽到了智库学者的责任,即看早一步、看深一层、看远一程。
更重要的是,本人的研究观点,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同频、同调、同向。这是十分值得自豪的。
民间有一句俗语:“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可以套用这个概念来表达,即:“不以完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混改都是糊弄党中央”。
这里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一定要与民资(或曰非国有资本)的混合才能算真混改的前提。
本人也曾听闻,当与民资的混改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逐渐陷于停滞时,国资系统内部有这样一种说法,即不同出资人主体的国企之间相互参股,也算是混改的一种。我甚至看到某高层也在一个内部会议上提倡“我们自己先混起来”。
其实,从现代企业制度“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成因来看,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不同出资人主体之间要“相互制衡”?因为谁都担心缺乏制衡的一方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为什么民营资本更加青睐“相互制衡”?因为民营资本的完全私有属性,真金白银是自己掏出来的钱,哪有不上心进而不制衡之理?在单一出资人的国企,本该发挥相互制衡作用的董事会,其成员都来自上级任命,都不是自己掏的钱,发生损失或侵害行为,基本上与己无关。况且,国企沿用党政机关的权力主导模式,一把手非常关键,某种情况下能决定班子成员的仕途和利益。于是,在做集体决策,在需要董事会成员(也即班子成员)发表个人独立意见的时候,但凡正常的人,都会以董事长(党委书记)的想法马首是瞻,谁也不会拿自己的前程来挑战权威。
那么,不同国资出资人主体组成的董事会呢?理论上会因各为其主而相互制衡。但是,从根子上说,毕竟依然不是自己的(老板的)钱。所谓发挥制衡作用,依然是一种行政职务行为。小事一桩倒还可以,真到撕破脸皮的份上,还是会有所顾忌。反正不都是国家的钱嘛!犯不着伤了和气。
这里,我用了一个独家的概念:职务行为。国企内部的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等,包括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外派的上述人员,为什么不能管束住内部的腐败或错误决策?从根子上说,这些需要撕破脸皮做监督的人,都是职务行为,都不是出于经济人内在动力的自觉行为。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引入民资(或国资进入民企),就是要借助于私人资本出资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层面,对国资出资人代表可能的懈怠、盲动、自利等非市场化行为,进行现场监督、近身监督、全程监督,从而达到对国有股东有效制衡的效果,实现市场化的决策、监督、激励和约束,彻底改变国企市场化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说,国资与民资混改,是搭私人资本监管动力的便车。
上面这个观点说出来,总让人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是,话必须说破。良药苦口,来不得半点含糊,来不得肆意跑偏。吃透了中央精神,了解了其中的真意,具体该怎么混,怎么分配股权和董事会席位,大概就明白了吧?
在这篇发表于“1+N”系列文件出台之前的文章里,我提出了这样的混改原则——建机制为重,混多少其次;选企业为重,选资本其次;看时机为重,看时间其次。
您再看看后来的中央文件里的“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是不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原文在此
《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人民政协报》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