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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深入改革与发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从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构建了现代企业工作体制,但是在实际当中,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性有待加强,部分企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职责分配不清晰、缺少制衡性。部分企业董事会设定过于形式化,无法发挥应有价值。所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促进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从实质角度来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就是通过构建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优化并协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完善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但可以满足时代发展要求,也为企业制度发展、优化决策、实现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在宏观层面,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重要阶段,为完成综合发展目标,实现企业健康发展,成立高水平的企业治理团队已经成为必然需求,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企业中,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企业决策体系更加规范,打破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经营发展理念,有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除此之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公司治理,关键是要抓住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这个关键,通过强化制度建设,使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高度统一、有机融合,所以较之以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党委会也加入公司治理的结构中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准确把握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和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根据权责边界,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便于引导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企业治理监管活动,让国有资产接受全面监督,保证资产流动安全。
3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3.1 股权比例不合理
现阶段,在我国国有企业深入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国有股出资人不专业,小股东把工作重心放在利益投机上,没有规范经营,导致企业所有权主体位置缺失。并且,国有股高度集中,展现出“一股独大”的状况,导致小股东无法在股东大会中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除此之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督管理体系缺失,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标准,侵害股东自身利益,股东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严禁这种违规违法行为继续运行,但是对于提出诉讼股东的资格、申请流程等没有明确要求,可行性低。因为国家股东代表人截至目前依然没有具体明确,使得实际上的所有者缺失,在这种情况下,为企业经营者从中谋取一定利益提供可能,引发“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影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导致股东与董事之间建立的信任委托关系形同虚设。
3.2 治理主体权责不清晰
从目前情况来说,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已经实现公司制改革,但是对应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没有得到优化处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权责匹配还有一定差距,对股东、董事、监理和经营层之间的权限、职责划分体系没有具体建设,整体规划安排不规范,容易面临职责分配不清晰、权责不对等等状况。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处理好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职权关系、协同关系,处理好落实董事会和经理层职权与国家对国有企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关系,处理好经营风险与决策效率的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及运行机制,各治理主体要加强沟通,通过充分沟通和有效协调,保持信息共享、信息对称,提高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要厘清工作思路,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责匹配,当企业高速发展等事项导致与企业发展不能相适应时,权责关系需要滚动调整从而达到新的平衡,重新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制约、相互平衡。
3.3 董事会建设不规范
在当前董事会试点工作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机构建设上已经获得一定成果,但是也会展现出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董事会核心职责没有全面实施,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出资人)负责,在战略确定、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制定等方面功能没有充分展现;其次,在人员规划安排上,外部董事占比相对较少,外部董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外部董事的话语权较少,没有充分发挥其客观、平等的职能;再次,目前虽然大多数国有企业相应成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其议事咨询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程序相对繁冗复杂,议事决策能力以及防范经营风险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最后,部分企业董事会及经营者在职能分配上存在重叠现象,容易面临董事会决策权和经营层经营权分配不清晰的状况,董事会缺少对经营活动的有效把控。
4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4.1 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要想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非常必要的。在股权结构建设中,应该保证股权比例适宜,让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民主协调体系。在股权结构建设中,可以从以下 2 个方面进行:
首先,投资者应展现出多元化特点。除了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法人之外,加强战略合作者引进,加强引入各种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享有一定企业股份,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价值管理、改革重组等模式,实现资本布局合理、资源配置有效。这些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投资的方式,展现出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特点,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支持,转变国有企业传统的发展模式,把模式创新与转换机制相结合,均衡股权设置,实现转型升级,最大限度激发企业活力,使企业发展更为强劲有力。
其次,保证股权比例的合理性,不可过于集中,也不可过于分散,防止发生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适当调节股权比例,能够防止股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股东决策权限不足问题,从根源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状况的发生,有效保障国有资本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4.2 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
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需要把企业规章制度为重点,通过构建各种制度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机制。首先,通过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例如,推进党建工作入公司章程、制定“三重一大”权力清单等,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尤其是国有企业党委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起到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在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修改过程中,应调整“三会一层”相关事宜,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工作职责,可以建立相应的权力清单,厘清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尤其是国有企业要明确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效处理职责不清晰而引发的管理缺失问题。最后,提高依法治理管理企业的能力,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需要结合法律要求统筹思考,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和完善提供法律指导,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3 加强董事会建设
董事会是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一方面,保证董事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对董事会工作职责科学定位,保证董事会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能。并且,优化董事会决策流程,全面实施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决策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在经过董事会集体决议以后才能对外披露,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要业务等工作进行巡查,加强董事会决议后评价有关工作,要求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行一定时间后对项目论证、决策、实施、运营等管理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评价,积极构建项目风险闭环管理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议决策监督与信息反馈体系。另一方面,对董事会成员结构科学划分,对于市场竞争实力强的国有企业,应该适当扩充外部董事会分配比例,最终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的体制机制,实现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有效制约、有效促进。在外部董事选配上,要拓展选拔渠道,从中选择一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国际视野开阔、管理水平高的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从而让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更加规范,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能提供有效支撑。国有企业也可以在下属企业中分配一些专职董事,采取内部民主选举的方式,保证企业内部懂得业务、善于管理、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的人员参与到董事会中。此外,董事会还要成立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咨询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全面防范经营风险。
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