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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消息称国企改革四个顶层设计方案将出
来源 Source: 大智慧财经(上海)        日期 Date:2015-06-19        点击 Hits:2751

 

       大智慧通讯社从接近国资委人士处获悉,国企改革顶层设计中关于央企分类、国资投资运营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四个方案有望在近期公布。曾参与过中央深改组关于国企改革调研的中国社科院工经所所长黄群慧对上述四个方案内容进行了政策设想。

央企分类:两分法或成“隐性三分法”

      关于央企分类,此前有报道称最终版意见可能由初稿的三类(公益保障类、特定功能类、商业竞争类)变成两类,即商业类和公益类。

      曾向国资委提出过央企“三分法”方案的黄群慧表示,“两分法”将特定功能类和商业竞争类合并为商业类,但实际上是一种“隐性三分法”:其中商业1类就是此前的商业竞争类,包括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央企;商业2类企业是指主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经营专营业务、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央企,也就是之前“三分法”中的特定功能类央企。

       黄群慧认为,“两分法”有利于特定功能类央企走出去,避免国际上使用“竞争性中立”来挤压这类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空间,同时有助于推动国企更好地向西方经济体制看齐,彰显推动垄断行业国企改革的决心。

       但他担忧的是,特定功能性国企事实上达不到国际上公认的商业性国企行为规范,如果方案骤然将绝大多数国企冠以商业类国企之名,恐怕难以被国际所认可。

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层三类全覆盖

       黄群慧表示,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方案的目的在于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他的政策建议是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三层三类全覆盖”的国资管理体制。

       所谓“三层三类”是指以国资委为最上面的第一层,第二层是国资委管理下的多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第三层则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控制的各类国企。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公益保障类、特定功能类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以实业投资为核心职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商业竞争类企业为主要控股对象,以持股管理为核心职能。

       黄群慧称,在上述新体制下,对国企所有权将由国资委转移至投资运营公司,国资委对不同类别企业的管理权限也将有所不同:对商业竞争类国企,国资委只需要履行与“管资本”密切相关的公司章程、审计、信息披露、派出董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七项职能,而对其他类别国企,则相应增加国资委的管理职能。

      “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在未来的3到5年,国资委要向国有经济管理委员会过渡,使后者成为一个单纯的政策制定者,而股权所有者则是第二层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黄群慧介绍,“全覆盖”是指上述管理体制不仅包括现有的国资委旗下的国企,还应包括不在此列的金融类企业、文化类企业,以及各部委旗下的企业。

 国企混改:上市是重要途径

       黄群慧参与了此前由中央深改组组织的国企改革调研,国企混改状况是调研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黄群慧认为,上市是目前通过规范的程序来防止国资流失的唯一途径。“只有上市,才能提供一个公开公正的机制。‘进场属常态、协议属例外’,我们应当设立‘例外清单’,尽量不要通过协议转让来操作(混改),一定要通过上市公司的层面来推动混改。”

       此外,黄群慧认为在国企混改中还应建立相应的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对于依法推进改革、未谋取私利但未达到改革目标的企业和个人免除责任;建立民主保障机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监督国资流失、利益输送等现象。 

员工持股:激励相容、增量分享、长期激励

        黄群慧认为,中国国企的员工持股一直缺乏统一的制度顶层设计,因而造成了与其他制度不兼容的现象,使得一些企业因员工持股计划而难以上市;而员工在公司上市后短期内的减持行为则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此外,规范不到位的员工持股也存在着国资流失的可能性。

       黄群慧认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员工持股首先应坚持“激励相容”原则,要在股票价格、持有比例、持有期限、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使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利益捆绑在一起。

       其次要坚持“增量分享”原则,不应拿原有的国资存量与员工分享,应鼓励将企业增量效益、明确是由员工努力创造出来的企业超额收益用作分享,避免国资流失。

       最后,黄群慧强调员工持股要坚持“长期激励”原则,他认为,证监会最新规定的“每期员工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期限大大短于其他国家,应予适当延长。“只有坚持长期导向原则,才可能发挥这一制度对员工的组织承诺,也才可能为国企带来可持续的价值增值收益。”

 

附:相关国资委会议及审议过程

       2014年6月21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了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工作方案。

       2014年6月23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方案(建议稿)》。

       2014年6月26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中央企业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建议稿)》。

       2014年7月2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专题会议,研究了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重点难点问题。

       2014年7月3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功能界定分类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12日,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