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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说·治理】 深刻认知“企业治理”在药企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来源 Source:昆明麦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Date:2019-11-14        点击 Hits:2238

 

【智说·治理】 深刻认知“企业治理”在药企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经历了共和国建国最初三十年打基础、后四十年粗放式发展两个阶段后,目前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医药企业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创新药优先评审、MAH、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带量竞争集中采购、化药新分类标准、辅助用药目录等一系列政策冲击下正在重新思考、转型,产业分化已经开始,创新驱动动力正在形成,新的产业发展逻辑已经明晰。

 全文3609字,用时7分钟

作者:杜臣

【智说·治理】系列包括十一篇连续而又各有侧重的文章《深刻认知“企业治理”的在药企发展中基础作用》《药企亟需关注核心治理结构》《药企须重视经营理念塑造(上)》《药企须重视经营理念塑造(下)》《在治理结构层面优化药企决策机制(上)》《在治理结构层面优化药企决策机制(下)》《药企组织管理:将战略转化为绩效》《药企运营管理》《药企突破经营理念误区(上)》《药企突破经营理念误区(下)》《药企经营者成长》,本篇是第一篇《深刻认知“企业治理”在药企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经历了共和国建国最初三十年打基础、后四十年粗放式发展两个阶段后,目前正在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医药企业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创新药优先评审、MAH、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带量竞争集中采购、化药新分类标准、辅助用药目录等一系列政策冲击下正在重新思考、转型,产业分化已经开始,创新驱动动力正在形成,新的产业发展逻辑已经明晰。【智说·治理】系列文章将推动产业向更深层思考和探索,以期能够解决医药企业发展过程中制约生存和发展海平面“冰山”以下部分的问题——企业治理。

一提到公司治理就会想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层权力构架”,想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驾马车”等内容。实际上公司治理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是经营企业基础的基础,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而且与具体企业实践密切相关,既涉及大的经营格局又涉及具体细节,还与具体企业所在的行业、规模、股权结构、市场结构和经济环境息息相关。按照这个标准对正在运行的公司制企业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多数正在运行的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能力与合理和科学的境界还有很远的距离。由此原因,人力、资金、技术、组织等资源利用效率和发挥的价值远未达到合理的水平,尚有巨大潜力可以挖掘。有这方面需求的经营者可以对比分析中外同类企业效率和价值对比,差距和潜力非常明显。

符合现行《公司法》只是企业经营的底线,企业要活下来、取得竞争优势并赢得竞争必须有更为有效的战略、措施和治理安排。一些药企自认为发现了问题,找到了原因并采取采取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但是假以时间才发现,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实际上在经营中许多看似问题原因的背后一般都有更深的症结,这些症结虽然隐蔽但顺着症结去梳理就会触及企业治理层面。治理层面不健全、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问题不解决,问题会重复发生,虽然发生的表象会各不相同。

在医药产业生态急剧变化的情况下,要全面改善药企治理并使企业持续成长和安全,需要重视和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为数不少的药企以为完成现行《公司法》要求的治理内部构建就完成了任务,实际上现行《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制企业的通行法律,不可能解决具体企业治理所有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要创造独特竞争优势,必须全面和系统构建自己的治理体系。第二,每个企业都处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的行业,并处在特定的规模和市场位置,要有与产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市场位置相适应的治理体系,而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系。第三,改善由于现行《公司法》局限性造成的问题,使企业能够真正按照企业自身的规律去运行。

一、中国现行《公司法》作为公司制企业的根本性法律规范的是所有以公司制为基础的企业治理行为,包括了不同的产业、业务领域,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治理行为。显而易见,这样一部涉及面极广的法律是无法也没有必要照顾到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治理行为。但是,作为一家具体的企业,治理和经营行为一定受所在行业特点、政策、规模甚至本企业发展阶段的限制,是具体环境、产业、政策、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产物。

所以,企业应该在现行《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框架内细化、深化、丰富治理内容,使企业发展的每一项关键领域都有据可依。实际上《华为基本法》就是一项丰富、细化和深化华为公司治理机制非常典型的文件,在此基础上,华为形成了对“奋斗者”、决策、分配等一系列规范性的治理机制。这些文件看似公司的制度和流程类,实际上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细化、深化和系统化的典范,是企业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华为能够用短短三十二年时间发展到如此强大的程度,其完善、细化、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功不可没。

现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底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正修订,基本支撑了中国企业市场化进程和发展。现行《公司法》最初的立法意图主要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所以虽经多次修改但仍带有很深的规范国有企业痕迹,同时借鉴了台湾、新加坡企业法方面的一些做法,总体上看带有大陆法系的典型特征。目前全球法律林林总总,但总体上是两大体系,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英美法系除包括各种制定法外还包括判例以及由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典形式法律为主,而英美法律以单行法和判例构成法律体系。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只能引用成文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引用成文法律又可以引用判例,而且可以用法律解释和推理创造新的判例。

4.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进行审判,而英美法系是以被告、原告、辩护律师及其代理人为中心。

5.大陆法系把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律则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综合起来看,这两种法系对现实的意义各有千秋,但在企业经济生活中,英美法系更贴近企业经营现实,鲜活而又及时,而大陆法系更符合有法可依。

二、股东独享企业经营治理权带来的弊端。现行《公司法》确定股东为唯一最后索取权并由此将公司的最高权力赋予股东会,这是我们最近三十几年来企业治理乃至股东纷争、决策水平不高背后最为重要的症结。现行《公司法》过份强调股东权力,缺少制衡机制,纵向矛盾以股东的绝对优势地位可以轻易化解,但是横向矛盾却容易由于这一机制不仅不能化解而且可能得到强化。如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资本方与经理人的矛盾,企业发展自身规律与资本方的经营偏好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股东(股权)瓜分董事会席位的行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是没有限制的,而在发达国家则是受限制的。

三、现行《公司法》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职能、责任和权限在实际运行时很难得到执行。比较普遍的现象是经营层没有决策权但往往履行董事会决策职能,而董事会无法制约只能事后“认可”或听之任之。而董事会中的董事也无法根据法律法规、具体事项的是非曲直和个人专业能力来参与决策或投票而往往执行推荐方股东的意见。因为现行《公司法》框架内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基本是受聘与某个股东,无法“独立”行使职能,但却要承担决策责任,所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成了高危岗位。

最为尴尬的是现行《公司法》的监事会受股东会领导并任命,所以这个体制下的监事会是无法监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

四、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分配模式同质化带来的弊端。实际上,决定企业经营质量乃至经营生死存亡最为关键的除了资本以外,人才特别是关键人才不可或缺,但是《公司法》赋予关键人才的只是等同于一般员工“人力资源”的地位。对关键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待遇并没有与一般员工区别开来。从这一点说,华为将员工分为奋斗者和一般人力资源是有道理的。

五、公司法和其它涉及经济和企业经营的法律包括绝大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流程和标准约束和规范的往往都是经理人和员工,强调所谓的“代理成本”,而在股东诚信问题方面缺少规范和约束。现行《公司法》实际运行二十几年来,出现问题最多、最为普遍的问题是对资本方的约束显得无力,包括法律上的无力、经理人的无力和员工的无力。比较普遍的问题是一把手带头违反制度和流程,“无法无天”,长此以往,目前多数企业的员工已经习以为常,感觉老板违背制度或不执行制度是可以的,善良人的思维被现实扭曲。所以,尽管一些企业掌门人想提升企业竞争力,想缔造一家长命不衰的企业,由于制度化的机制无法建立起来而成为泡影。因为制度化是企业发展最为基础的东西,全靠“权变”往往会让掌门人自己变晕。

如果要具体分析,妨碍企业长治久安的地方还是很多,具体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分析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