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添加麦肯咨询微信公众号
-  客户热线
- 0871-63179280
-  地址
- 昆明市永安国际大厦33楼01室(穿金路小坝立交北侧)
-  传真
- 0871-63179280
 
第二部分 黄山模式的更新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黄山模式有必要更新。本章逐次讨论黄山模式更新的4个方面,它们是:建立符合国际遗产条法和我国相关法规的遗产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在旅游管理中真正落实“景区游,区外居”方针;经营体制由“单纯的市场导向”改变为“多使命指导下的市场操作”;行政建制应重新调整,第一理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第二理顺与皖南经济乃至安徽经济的关系。
5 建立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5∙1 旅游对遗产质量的影响
现时黄山在遗产质量上出现的问题,是与尚未建立完备与恰当的遗产质量管理指标有关的。
文化与自然遗产的质量管理指标,基本应由两部分构成。第一类应是表征遗产本身质量的指标。这类指标的设置目的是确保遗产品质不受任何直接破坏。第二类是表征遗产所在环境的质量指标,如卫生、安全、污染、消费等。这类指标的设置目的是确保遗产不因其周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受破坏。这两类指标对遗产质量管理都是必要的。其中,第一类指标无疑处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第二类指标从属并服务于第一类指标,起着支持性作用。它们一起构成遗产质量管理的指标体系。
然而,上述两类指标的命运,往往随着遗产的社会使命的变化,随着遗产管理体制的变化,当遗产单位向社会开放旅游并实施市场化经营时,第二类指标往往会得到优先关注和改善,反而第一类指标却会因不恰当的旅游活动、旅游设施、旅游服务而受到伤害。这时,问题的制造者主要是遗产管理者与经营者。在中国,具有旅游价值的遗产(尤其是大型遗产)的商业化经营已成为普遍趋势,由此产生的破坏是广泛存在的。令人忧虑的是,旅游经营对遗产品质的伤害,往往被忽视,也最难于纠正。其原因在于:
① 第一类指标(遗产品种)出现的问题往往会被第二类指标(卫生、安全等)的某些优秀表现掩盖着;
② 第一类指标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局部的、累积性的、隐形的,往往以有利于旅游者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容易被公众所忽视;
③ 即使第二类指标也是存在问题的,它主要表现在与消费有关的方面,它容许甚至提倡都市高消费方式,这是不利于遗产保护的;
④ 由于问题出自遗产管理者自身,因而纠正起来难度更大;
⑤由于问题是由追逐经济利益导致的,因而纠正起来有着经营体制的障碍。
上述5项原因中,第①②③项涉及对遗产质量的认识,第④⑤项涉及遗产管理与经营体制。本节着眼于讨论遗产质量认识方面的原因,而将管理与经营体制方面的原因留待后文讨论。
5∙2 遗产质量认识的几种误区
如何评价遗产管理质量,一直在我国遗产管理界与遗产研究界存在争议,尤其当遗产涉及旅游经营时,这种争议愈发尖锐和激烈。
黄山管委会在为“西海山庄”、“五里桥水库”等工程的合理性辩护时,提出3条理由:① 西海山庄是精心设计的,它不仅不会破坏景观,反而会美化景观;② 五里桥水库建在非主要游览区,对黄山风景区景观没有影响;③ 这些工程符合《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这3条理由实际上反映了对遗产标准的某种理解。它们涉及景区建筑的文化内涵问题,如何全面认识与维护遗产价值的问题,遗产管理是否应受旅游标准主导的问题,原先《总体规划》是否需要更新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逐次予以剖析。
Ⅰ.饭店:景区建筑与景区文化内涵及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致性问题
在黄山这样风景名胜区建造高档、豪华的饭店的障碍,一是文化,二是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传统上是可以接受人居建筑的。它们主要有3种形态:ⅰ∙宗教类的寺庙;ⅱ∙隐世者的寒庐;ⅲ∙近、现代达官贵人的别墅。在风景区营建饭店是现时中国兴起旅游经济以来出现的一股潮流。这4种人居建筑形态对风景名胜区有着不同的文化含义,对遗产及生态环境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中国风景名胜区内,传统的寺庙、寒庐等建筑,无论其文化氛围还是生活方式,与景区景观和自然资源环境是一致的、相洽的。其中的著名者甚至成为与自然遗产比肩而立的文化遗产,并相得益彰。在近、现代,风景区出现的由达官贵人居住的别墅,其文化氛围与景区景观是协调的,但其都市化的生活方式显然不同于隐居者的简朴而节制。它会造成一定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破坏,但由于其人数很少,这种破坏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现代宾馆、饭店所代表的都市文化是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文化氛围是格格不入的,抵触的,对立的。另外,由于它的都市化消费方式并要满足庞大的旅游群体的需求,这势必要过分占用、甚至掠夺性占用周围自然资源(土地、水源、植被等),势必要排放与处理大量的人类废弃物,从而势必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意味着饭店与宾馆这一建筑形态在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上,是与风景名胜区不相容乃至对立的。
人们在考察大型饭店与风景区之间的关系时,往往偏重于饭店形态与周围景观的相洽性问题,这固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这一问题能够也易于通过设计和营建技术加以解决。人们往往忽视两个更为深层的问题,即文化层面以及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层面。就后者而言,至今在中国尚无一个成功的宾馆、饭店案例。极而言之,即使将它们统统建于景区地下或山体中,它们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压力依然同样存在。
由此可见,在中国风景名胜区中,从保护景区角度看,不应建为旅游服务的宾馆、饭店,尤其禁绝建高档豪华的宾馆、饭店;从社会平等角度看,也不应提倡建现代别墅。
应当指出,中国景区营建高档豪华的宾馆、饭店,在相当程度上受国家旅游局饭店标准的影响。我们认为,风景区营建住宿设施不应比照星级饭店标准,而应充分尊重保护环境的需求。
Ⅱ∙游览区与非游览区:全面认识与维护遗产价值
黄山管委会为五里桥水库辩护的理由之一是,它修建在“游览景区”之外,即非游览区。似乎游览区的价值高于非游览区,因而可以对它们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遗产质量管理标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ⅰ∙非游览区并非意味着它的重要性不如游览区,或意味着对它的保护可以弱于游览区。事实上有3类非游览区:a∙绝对保护区,它是严禁大众游览的;b∙尚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区域,这就是说,在得到旅游开发后,它将成为新的游览区;c∙自然景观的吸引力稍弱的区域。在这3类非游览区中,绝对保护区的保护要求必然高于游览区;具有潜在游览价值的区域的保护要求不应低于现时的游览区;自然景观吸引力稍弱的区域与主要自然景点在保护上的差异,主要不是保护要求,而是保护方式。严格地说,在风景区内,除绝对保护区外,不存在绝对的非游览区。只是不同区域可以提供的旅游功能不同而已。对于以游览、观赏为主的游览点,应保持自然景观的原貌原态。对于以休憩为主的“非主要游览点”,可以增添适宜于游客休息、玩赏的景观与设施。不论它们是哪一类型,都应保护,都不能影响与破坏它们的景观真实性和完整性。
ⅱ∙五里桥坐落在桃花溪上游山谷,并非“非游览区”,而是黄山历史上最早的游览区之一。这里有山谷边石砌的步行道,沿途的碑、亭、阁、穴等遗迹,以及跌瀑等自然景观。只是由于新景点的开发,使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退居次要地位。然而,这丝毫不影响这里遗产的价值重要性。作为中国第四纪冰川遗址国家地质公园的一条主要山谷,它的极端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五里桥水库的修建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自水库以下的地质地貌,而且,这种破坏是不可恢复的。
ⅲ∙如果依据“非游览景区可以营建饭店、水库”这一逻辑,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为每个景点的旅游吸引力不会永远不变。随着新景点的开发,旧景点的吸引力可能会下降,会从热点降温,会有不同旅游功能的变换。如果以“不是主要游览区”为理由营建大型土建工程,那么整个景区将会逐渐被一块块累积的人工建筑群、社区化和城市化所蚕食,最终造成整个景区的消失。
其实,黄山风景区内营建大型土建工程,已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① 第8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② 第12条,《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③ 第12条。综上所述,以“非游览区”或“旅游吸引力下降”为理由而营建饭店、水库等大型工程,是不合法。
Ⅲ∙如何认识《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
黄山管委会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之3是,西海山庄与五里桥水库符合《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一辩护包含两个问题:① 这两项工程是否真正符合《总体规划》;② 即使符合《总体规划》,是否一定正确。下面将首先简约地说明第一个问题,再更为详细地讨论第二个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有允许在西海建设接待用房的文字,也有“蓄引高处水源”和“水库、蓄水地”等文字。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上述工程真正符合《总体规划》精神。第一,《总体规划》对景区床位是有限制的(2000年4500张),而现已达5704张,远超规划;第二,《总体规划》对景区建筑提出“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简洁不宜奢华”等原则,西海山庄追求豪华,恰恰与此相忤;第三,《总体规划》并未提出“五里桥水库”,《调查报告》所附的标有此库库址的“规划图”是不真实的。因此,以《总体规划》为这两项工程辩护,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编制于1982年黄山管理局成立之初的《总体规划》的作用,应有正确的认识。应当说,《总体规划》体现着中国学者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远见卓识。《总体规划》中对各类景观的价值,对当时存在的或已显露苗头的问题,对景区规划和景点开发的设想,对旅游服务设施(食、宿、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的营建等,均有精到、敏锐、智慧的分析。然而,和任何一项科学意义上的规划一样,不能要求它为未来的一切问题提供答案,也不能要求它句句是真理。这是不能苛求也不应当苛求的。从现在看来,《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有以下不足:
Ⅰ∙这一规划对黄山的文化价值、自然景观价值、地质地貌价值的认识与保护,现在看来,并未达到黄山作为世界级遗产理应达到的高度与力度。
Ⅱ∙这一规划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处理上,并未提出和遵循“景区游,区外居”意义上的“山上游,山下居”方针。它对“山上”、“山下”概念的界定以及对景区旅游的设想都表明:它对景区旅游设施建设(如景区接待用房、水库等等)有所迁就;它实际主张的是“景区游,部分区内居,部分区外居”方针。现在看来,这样的认识和处理是落后的,没有远见的,不利于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
Ⅲ∙这一规划将旅游接待中心定位于汤口。它没有考虑“北大门———甘棠”作为另一主要出入口的更为重要意义。这一规划既没有与其后(1983年)设立的(小)黄山市的功能与发展挂钩,也没有考虑后来出现并现正实施的安徽省“两山一湖”旅游发展战略。现在看来,这一规划缺乏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以及富有远见的想象力。
Ⅳ∙这一规划没有恰当地考虑黄山景区与其周边社区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与处理,是现代任何一个大型景区规划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现在看来,规划缺乏必要的科学性。
《总体规划》的上述不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主要是由于时代的局限性(编制于黄山成为世界级文化与自然双遗产之前),实践的局限性(当时尚未建立小“黄山市”,尚未提出“山上游,山下居”方针,更未出现“两山一湖”的皖南旅游开发设想),以及知识的局限性(当时国际学术界普遍尚未关注资源开发中的社区问题)。同时,这也说明,1982年版的《总体规划》并不完全适用于黄山的今天与未来。以它为西海山庄和五里桥水库辩护是没有意义的。为了使它继续发挥指导作用,有必要尽快进行修订。
5∙3 遗产质量管理的核心标准: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
评价遗产质量,应当有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标准。它不仅适用于当代人,而且能为未来所接受。随着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们愈来愈重视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原始性、质朴性、古典/经典性。这样,可以把遗产质量管理的核心标准择定为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从应用角度看,这两个概念仍有待进行操作性意义上的阐述。
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概念内涵是有联系的。真实性是核心,是精髓;完整性是用来支持和强化真实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结合,意味着不仅要部分真实,同时要全部真实;不仅要总体真实,同时要细节真实;不仅要遗产本身真实,而且要遗产的环境及氛围真实。因此,对真实性的理解与处理,应是整个遗产质量管理的关键。
当遗产管理者将“真实性”由口号变为行动纲领时,他们会面临一系列更为具体也更为棘手的问题:保护真实性是否意味保护遗产原状?是否意味着遗产的演进就此止步,人们将无所事事?是否意味着人类为保护真实性而必须放弃享用权,取消任何暂时的妥协性处理?等等。回答这些问题意味着对“真实性”理解的深化。这既具理论意义又具实践意义。这里提出处理“真实性”的三原则,即“历史上的真实”,“演进中的真实”,“妥协下的真实”。下面将依次加以阐述。
所谓“历史上的真实”,是指得到考古意义上的科学确认真实。应当说,当一项遗产得到官方确认并被正式命名时,它的状况尽管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着历史的真实,但并不完全。有些历史真实可能消失了,有些历史真实可能处于解体或销蚀中。强调“历史上的真实”对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① 遗产保护的目标并非被正式命名时的“真实”,而应是“历史上的真实”;②为了保护遗产,除必须采取防销蚀措施外,还应当在可能条件下按“历史上的真实”进行遗产修复、恢复、重建;③ 这些修复、恢复、重建应当严格地按考古学依据进行,并应使“现存”部分与“修复、恢复、重建”部分是可辨识的,有记录的。
所谓“演进中的真实”是指现代人类对遗产的新贡献。只要承认遗产是历史积累的,那么就应承认现代人类的某项具有特定人文/科学意义的作品可能会成为遗产的新的组成部分而向未来传递。由于它是遗产演进过程中产生的,因而称为“演进中的真实”。在实践中,“演进中的真实”与“遗产破坏”极易混淆。大量出现的情况是以“演进”为名,行“破坏”之实。这样,有必要为“演进中的真实”提出必要的界定:① 它对核心遗产不构成任何破坏;② 它体现的文化氛围与自然景观氛围与遗产的“历史真实性”是相洽的;③ 它的人文/科学意义既承继遗产的“历史真实”脉络,又为反映这一“历史真实”的演进增添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要素。
所谓“妥协下的真实”,是指为满足遗产的社会功能(如旅游)而在真实性问题上不得不作出的微局部的、非本质的、暂时性的、可恢复的妥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遗产以旅游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既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公众中必然包括老、幼、弱、病、残、孕等群体;开放所涉及的事务可能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这些都引起对旅游服务设施的需求,包括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索道、饭店、水库、道路等,它们直接影响着遗产的真实性,因而备受争议。处理遗产保护与遗产旅游的矛盾,必须兼顾。首先,应当保护第一,也就是真实性第一;其次,应当适度考虑旅游服务,考虑到这一服务的人文关怀性质。因此,在真实性问题上,作某些有严格限制的妥协,是需要的。实施“妥协下的真实”的原则时,有两个关键点:其一是决定对哪些方案是不能妥协的;其二是对可能被接受的妥协方案须作怎样的严格限制。
对于有可能被接受的工程方案,它的实施应受到基于“保护真实性”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以下要求:① 工程对遗产的核心部分没有影响;②工程是相当局部的;③ 工程寿命有一定时限;④ 尽量采用最优技术措施以弱化工程对遗产的负面影响;⑤ 在工程拆除后,景观是可以恢复的。只有这样,妥协下的真实才是可接受的。就黄山索道而言,它如作为一种“妥协下的真实”被接受,应当在营建时受严格制约:应有一定的数量限制;选址应经过仔细斟酌、比较;外形应尽可能与周围景观相融,尽可能隐蔽;施工应尽可能减少对遗产真实性的破坏。这里可以“真实性三原则”对自黄山管委会成立以来的工程设施进行评价。其中,符合“历史上的真实”的有:黄山松保护,寺庙修复等;符合“演进中的真实”的有:黄山步行道,道旁小水塘,景区博物馆等;符合“妥协下的真实”的有:索道,小卖部等。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宾馆、招待所、职工宿舍、办公大楼、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设施等,均有违真实性原则。
无论在黄山,还是在中国其他遗产单位,应学会以“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标准去鉴别、辨识、评价遗产管理和建设工作,应当坚决实施维护“历史上的真实”的行动,谨慎地选择具有“演进中的真实”的行动,严格控制“妥协下的真实”的行动。只有这样,中国遗产事业才能沿着“真实性与完整性”道路持续发展。
5∙4 遗产质量管理的支持性标准:绿色服务
黄山遗产质量管理的另一种主要问题是支持性指标。它基本上是以旅游业标准作为遗产管理的支持性指标,特别是以旅游饭店标准来衡量景区的旅游服务。这样做的结果是:在急需精心保护的景区,出现了与景区文化与自然气氛极不和谐的高消费方式,出现了对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极不合理的浪费性使用,出现了景区社区化与都市化现象,出现了对遗产和景区生态环境的巨大压力及破坏。
因此,对于黄山遗产管理的支持性指标,尤其是景区旅游服务标准,必须有别于一般旅游业标准。对于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标准,符合黄山遗产管理的可予以保留,不符合黄山遗产管理的,则应予以更新。其中最需更新的是对游客的食、宿服务。应将这些服务从都市化高消费方式,转移到适应遗产与景区保护的绿色消费方式轨道上。黄山旅游消费的绿色化是我国遗产管理中的极具意义的革命。它涉及旅游者在景区活动的诸多方面:① 它给游客提供的菜单,不应是城市宾馆的菜单,而应是对景区资源耗用最小、废弃量产生量最少、污染影响最小的快餐型绿色菜单;② 它给游客提供的住宿服务(不论是别墅型还是宾馆型)应能最节水(蒸汽浴+淋浴)、节省空间(住房小型化)、节省能源;③ 它应在资源消耗中贯彻减量化、可分解(降解)、可回收、可再利用等原则;④ 它应在景区服务中摈除一切城市化现象(如与景区无关的娱乐性服务、购物服务、健身服务等)。其实,这种绿色旅游消费早已在世界旅游业中提倡与实施。只有将黄山遗产质量管理的支持性指标建立在“绿色”基础上,这样的指标才是真正合理的、对遗产有益的和可以接受的。
6 “景区游,区外居”:黄山旅游方式的制度与技术保障
“山上游,山下居”是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提出并始终坚持的旅游管理方式,至今未见任何反对。然而,在实践中,它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事实上,自1980年代以来,“山上居”的人口不是逐年减少,而是逐年增加。这一趋势同样体现在黄山管委会的相关规划与决策中。
“山上游,山下居”的未能落实有两个原因:第一,对“山上游,山下居”含义的界定并不一致;第二,也是最主要的,至今尚未建立落实这一旅游方式的系统而有效的制度保障。这一章将依次讨论这两个问题。
6∙1 “山上游,山下居”应是“景区游,区外居”对“山上游,山下居”的理解,关键在于“山上”、“山下”这一对概念,即:什么是“山上”,什么是“山下”。现在,包括黄山管理者在内的中国遗产界对这对概念有以下3种理解:
Ⅰ∙“山上”是指索道以上的黄山风景区部分(包括北海、西海、天海等);“山下”则是指索道以下的黄山风景区部分(包括温泉等)以及景区周边社区,即黄山区内的汤口、潭家桥、甘棠、焦村等乡、镇。这是《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所持的理解。
Ⅱ∙按世界各国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公园普遍实施的“区(园)内游,区(园)外居”原则理解“山上游,山下居”。国际上提倡的“区(园)内游,区(园)外居”原则,不仅着眼于景区资源的保护,同时也着眼于协调风景区或国家公园与其周边社区的关系。根据这一原则,黄山的“山上游,山下居”中的“山上”,应指整个黄山景区;“山下”应指围绕黄山风景区的周边社区,即现在的黄山区。这一理解基本上得到中国遗产管理界和研究界以及相关的社会人士的认可。
Ⅲ∙对“山上游,山下居” 的更加宽泛的解释。这里,“山上”仍保持Ⅰ中的理解,即索道以上的黄山风景区部分,但“山下”则是从索道以下乃至包括屯溪在内的整个黄山市。支持这一理解的主要是黄山管委会及黄山市政府。
以上3种理解并非空泛的口头或文字之争。它们的实践将导致不同的遗产保护与经营后果。按照理解Ⅰ,“山上游,山下居”实质上是“景区游,部分区内居,部分区外居”。按照理解Ⅲ,“山上游,山下居”同样是“景区游,部分区内居,部分区外居”,但区外居部分可以遍及整个黄山市。现在黄山的“山上游,山下居”实践,就是理解Ⅲ的实践,游客在景区内居住率高达50%~70%,分流到景区外居住的游客,一部分在周边的汤口、甘棠等地,还有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即海外游客与高消费游客)居住在远离风景区的屯溪。这种实践对黄山风景区保护、对黄山的旅游经营效益、对与地方经济关系等的负面影响,在前面章节已经指出。为了真正有效地落实“山上游,山下居”方针,首先必须统一对“山上—山下”这一对概念的认识,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山下”概念的界定。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山上—山下”这一对概念均应按“区内游,区外居”原则中“区内—区外”这一对概念的含义加以理解,即“山上游,山下居”应是“景区游,区外居”。其中,“山下居”的意义,尤其应从3个方面加以认识,即:① 遗产保护;② 景区的旅游经济;③ 景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
“区外居”对黄山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只有将“山下居”理解为“区外居”,黄山风景区才能真正得到根本性保护,任何将“山下居”解释为“区内居”的偏向,都是对景区社区化、都市化的妥协。愈是妥协,则景区社区化、都市化愈是加剧,遗产破坏愈是严重。
“区外居”对景区旅游经济的意义在于:如果将“山下”主要理解为“景区的周边社区”,即黄山区,那么,黄山的旅游经济将获得以下优势:① 平坦且开阔的土地,既提供了巨大的游客接待能力,又为庞大的黄山管委会向山下搬迁提供了优越条件;② 可以便捷且廉价地为游客提供各种生活服务资源;③ 可以与相邻景区(太平湖、九华山、齐云山、徽州民居等)构成一组具有诸多功能的旅游网络,从而有利于彼此间的游客流动;④ 降低游客的旅游成本。
“区外居”对处理黄山与周边社区关系的意义在于:① 黄山通过旅游而带动地方经济,同时,黄山又可通过对地方的投资或与地方旅游业的契约式联营从中获益;② 黄山可以从周边社区获得自觉的资源、环境、人力等多方面支持。
6∙2 “景区游,区外居”的游览线路
“景区游,区外居”的技术保障与制度保障,必须针对游客的游览线路而设计。《黄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其他与黄山有关的旅游规划,提出多种游客在黄山的游览线路。从“景区游,区外居”角度看,这些线路可以归为两类:
Ⅰ∙“一点入,原点出”,即“返回式线路”;
Ⅱ∙“一点入,另点出”,即“通过式线路”;
从技术和制度保障角度看,“通过式线路”的要求比“返回式线路”复杂,但从黄山旅游资源利用角度看,从黄山与其周围景区关系角度看,从游客的费用效益角度看,“通过式线路”比“返回式线路”要好。从发展前景看,“通过式线路”可能是最受游客欢迎、最能被接受的线路。这是因为:① 游客对黄山景区的游览,较为力所能及、较为惬意的方式是“两天游”而非“一天游”;② 对游客来说,黄山可能仅是其全部旅游行程中的一站,因而,有必要在游客食宿、交通问题上,将黄山与他来黄山之前的旅游点以及黄山之后的旅游点统筹考虑。为了满足游客的上述要求,并力求旅游效果最好、成本最低,“通过式线路”应是首选。第一,它可以尽量减少游客走回头路,从而使游客在相同的时间内、相同的成本条件下,获得更多的观赏享受和服务享受;第二,它可以尽量减少游客用于黄山与其之前或之后旅游点之间的途中时间消耗。
6∙3 “景区游,区外居”的技术与制度保障
现在可以根据“通过式游览线路”,为黄山的“景区游,区外居”创新性地建立必要的技术保障与制度保障。这些保障措施对于“返回式线路”也是适用的。其中,技术保障主要涉及景区内交通与景区外交通,制度保障主要涉及黄山景区与区外旅店的连锁经营,以及门票与缆车票价问题。
为实现“景区游,区外居”,对于景区内交通,就现时技术水平而言,缆车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必须确保景区边界的每一个主要出入口都有一条缆车线路相连,确保游客在景区内换线是较为便捷的。正如前面所说,缆车对于风景名胜区不是一种理想的恰当的交通工具,只是将它与“区内居”方式比较时,两害相较取其轻而已。对此,一方面在缆车选址、设计、施工时,应尽可能隐蔽和降低施工强度,以减少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应努力寻找或创造既有益于遗产保护又更为便捷的区内交通工具,以随时取代缆车。
“景区游,区外居”对景区外交通提出新的要求。采用“通过式游览线路”,意味着游客在离开景区后需移位到一个新的旅店;意味着应在游客离店进山游览期间,及时地将游客行李移送至他将居住的下一个旅店。这要求黄山周边提供“区外居”的乡镇(如汤口,焦村,潭家桥,甘棠等)之间应有便捷的公路交通,以方便游客及其行李的运送。
“景区游,区外居”最需要的是制度保障。不能让游客自己操办“景区游,区外居”的一切事务,而应由黄山景区的旅游服务机构或其他旅行社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服务。这将是一种新的经营空间,又是一个相当大的赢利空间。黄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应力争掌握主动权。为此,黄山方面有必要进行经营制度的创新。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景区外旅店的连锁经营和景区门票与缆车票的调整。
Ⅰ∙景区外旅店的连锁经营
当实施“景区游,区外居”时,区外旅店的传统的独立经营方式不得不打破,它们不得不自发地与异地旅店甚至于本地旅店进行不同商业方式的连锁经营。黄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投资或收购或参股的方式,在山下建立自己的酒店业,同时也可以有选择地与地方旅店建立契约型的连锁经营关系。
这一连锁经营的具体事务依次包括:
ⅰ∙根据游客需求,为他们编制景区游览方案、食宿安排以及去往下一旅游站点的交通方案;
ⅱ∙负责游客在实施“景区游,区外居”时,他的区外旅店的确认,以及其行李的及时和安全的输运;
ⅲ∙负责游客前往下一旅游站点的交通事务(购票,送行等);
ⅳ∙为了鼓励游客接受“景区游,区外居”,可以为他们提供优惠服务,如免收行李转运费等。
Ⅱ∙景区门票与缆车票的调整,为鼓励游客接受,黄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在景区门票与缆车票上采取优惠措施。在门票方面,对于接受“景区2日游”的“景区游,区外居”游客,其第2日票价可以减半或减1/4;在缆车票方面,下山的票价可比上山的票价低1/4~1/3。当然,门票与缆车票的合理减幅,需要通过更为细致的经营分析来确定。
6∙4 “景区游,区外居”的经营效益
实施“景区游,区外居”,对于黄山保护与旅游经营将有以下效益:
Ⅰ.从根本上保护了黄山遗产;
Ⅱ.游客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内,享受更为多样的游览观赏与食宿服务,从而提高他们的旅游费用效益,并且由此将进一步提高黄山的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
Ⅲ.由于旅客成本收益率的提高,他可以延长在黄山的滞留时间,游览更多的景区,这样既使景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整个景区的游客接待容量;
Ⅳ.黄山旅游公司将会从游客人数增加、游客滞留时间延长,尤其是从旅店连锁经营中,大幅度地提高自己的赢利水平;
Ⅴ.黄山周边社区(主要是黄山区的乡镇),将会从“景区游,区外居”中明显受益,并会激发起他们自觉保护黄山和为黄山服务的热情;
Ⅵ.有利于与黄山周围的旅游点(九华山、太平湖、齐云山、徽州民居等)建立更密切的经营联系,以相互合作替代相互竞争,既使大家共赢,又促进了整个皖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